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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9
來源:不良資產評道
01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終426號,明策偉華有限公司、廚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02 案件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明策偉華有限公司?! ?/p>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廚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福建省廚師食品集團有限公司?! ?/p>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福建御廚食品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一審法院(福建高院)認為,本案金融不良債權已經由工行漳州支行轉讓給華融公司,華融公司依法再行轉讓予明策偉華公司,并進行了債權轉讓通知暨債務催收公告,因此,明策偉華公司依法享有本案債權。債權轉讓后,抵押權和擔保權隨之轉移,各擔保人和抵押人對于廚師股份公司的債務,仍應當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由于本案債權系根據國務院和人民銀行、財政部有關文件精神實施的金融不良資產剝離所產生的不良債權,系政策性不良債權。國有金融不良債權與普通債權不同,除原國有貸款銀行、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外,金融不良債權對債務人的計息權應當受到必要限制。
基于案涉兩份《債權轉讓協議》均明確約定了債權轉讓基準日為2015年3月10日,并對協議項下債權的賬面價值本金及利息數額在所附的債權轉讓清單中予以了明確,因此,明策偉華公司主張本案債權在該基準日之后繼續計息,一審不予支持。
明策偉華公司上訴認為:原審判決認為本案債權屬于政策性不良債權,對債務人的計息權應當受到限制,系適用法律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海南紀要》)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政策性不良債權是指1999年至2000年上述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國家統一安排下通過再貸款或者財政擔保的商業票據形式支付收購成本從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以及國家開發銀行收購的不良債權;商業性不良債權是指2004年至2005年上述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門主導下從交通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收購的不良債權。本案金融不良債權最初轉讓發生在2015年3月,是從工行漳州分行轉讓至華融公司,華融公司于2015年5月轉讓給明策偉華公司。故本案不屬于政策性不良債權。
04 裁判理由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案涉債權是否屬于政策性不良債權而在核準日之后停止計息。
《海南紀要》第九條規定,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后發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時,《海南紀要》第十二條關于該紀要的適用范圍有明確的規定,紀要涉及的司法政策有其特定歷史背景,系針對特定時間階段發生的、針對特定主體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行為作出的特殊規定。
結合本案事實,本案所涉債權發生時間為2014年,2015年3月工行漳州分行將債權轉讓至華融公司,華融公司于2015年5月又將債權轉讓至明策偉華公司,其具體形式與發生時間均不屬于《海南紀要》中規定的政策性不良債權,無法適用《海南紀要》的規定,因此明策偉華公司受讓債權后有權要求廚師股份公司按照原合同內容之規定給付借款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
依據《債權轉讓協議》的內容,華融公司向明策偉華公司轉讓的債權為廚師股份公司所欠的不良貸款本金及相應利息,工行漳州分行與廚師股份公司簽訂的案涉借款合同中明確合同期內年利率為6.3%,合同有效期內利率不變,對于逾期罰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
同時,《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因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裁定受理明策偉華公司對廚師股份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本案利息計算截止時間應為2020年7月16日。若廚師股份公司最終未破產,明策偉華公司對之后的利息可依法另行主張。
故判決撤銷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閩民初12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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