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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讀懂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

2022-03-23

 來源:不良資產評道    


一、消費者購房人的??????超級優先權


消費者購房人的超級優先權是最最優先的,原則上來說這種超級優先權不是債權,而是物權,是為了保護消費者購房人的居住權而設置。 其法律依據最初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第二條的規定,“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該司法解釋已于2021年1月1日被廢止,但我認為該優先權并不會被廢除,其條文已經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0號)第二十九條更加明確和細化,消費者購房人需要滿足:(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所購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度珖ㄔ好裆淌聦徟泄ぷ鲿h紀要》第125條進一步放寬消費者購房人的認定條件,在案涉房屋同一設區的市或者縣級市范圍內商品房消費者名下沒有用于居住的房屋,或者商品房消費者名下雖然已有1套房屋,但購買的房屋在面積上仍然屬于滿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商品房消費者支付的價款接近于百分之五十,也可以認定為消費者購房人。 實務中,為了更好地保護購房人權益,很多管理人也將滿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27條規定的商品房一般買受人賦予消費者購房人的權利予以保護。但應當注意《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26條規定的商品房一般買受人與抵押權人的關系,避免動搖抵押權具有優先性的基本原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九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所購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125.【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費者】實踐中,商品房消費者向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商品房,往往沒有及時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因欠債而被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在對尚登記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但已出賣給消費者的商品房采取執行措施時,商品房消費者往往會提出執行異議,以排除強制執行。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9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的,應當支持商品房消費者的訴訟請求:一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是所購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是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在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時,可參照適用此條款。

 

問題是,對于其中 “所購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如何理解,審判實踐中掌握的標準不一?!百I受人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可以理解為在案涉房屋同一設區的市或者縣級市范圍內商品房消費者名下沒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商品房消費者名下雖然已有1套房屋,但購買的房屋在面積上仍然屬于滿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可以理解為符合該規定的精神。

 

對于其中 “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 如何理解,審判實踐中掌握的標準也不一致。如果商品房消費者支付的價款接近于百分之五十,且已按照合同約定將剩余價款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或者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的,可以理解為符合該規定的精神。

 

126.【商品房消費者的權利與抵押權的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1條、第2條的規定,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的商品房消費者的權利優先于抵押權人的抵押權,故抵押權人申請執行登記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但已銷售給消費者的商品房,消費者提出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應當特別注意的是,此情況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商品房預售不規范現象為保護消費者生存權而作出的例外規定,必須嚴格把握條件,避免擴大范圍,以免動搖抵押權具有優先性的基本原則。因此,這里的商品房消費者應當僅限于符合本紀要第125條規定的商品房消費者。買受人不是本紀要第125條規定的商品房消費者,而是一般的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不適用上述處理規則。

 

127.【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費者之外的一般買受人】金錢債權執行中,商品房消費者之外的一般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請求排除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依法予以支持:一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三是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四是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人民法院在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時,可參照適用此條款。

 

實踐中,對于該規定的前3個條件,理解并無分歧。對于其中的第4個條件,理解不一致。一般而言,買受人只要有向房屋登記機構遞交過戶登記材料,或向出賣人提出了辦理過戶登記的請求等積極行為的,可以認為符合該條件。買受人無上述積極行為,其未辦理過戶登記有合理的客觀理由的,亦可認定符合該條件。


二、建設工程款優先權


建設工程款優先權是僅次于消費者購房人的超級優先權的優先權,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進一步規定其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支付工程價款的責任】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六條 承包人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三、擔保物權的優先權


包括抵押權、動產質權、留置權的擔保物權,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的優先順位排在建設工程款之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的定義】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四條 【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五條 【動產質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四十七條 【留置權的定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四、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破產費用包括(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共益債務包括(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五、破產債權的一般清償順序


1、第一清償順序:職工債權,包括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和因破產企業侵權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由第三方墊付的職工債權。2、第二清償順序:社保及稅收債權,包括欠繳的除職工債權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所欠稅款和欠薪保障金墊付的款項。3、第三清償順序:普通債權,包括一般普通債權、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董監高的非正常收入等。4、第四清償順序:劣后債權,包括破產受理前產生的民事懲罰性賠償金、行政罰款、刑事罰金等懲罰性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二十四條  債務人有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時,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獲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非正常收入:(一)績效獎金;(二)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三)其他非正常收入。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拒不向管理人返還上述債務人財產,管理人主張上述人員予以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返還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債權,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因返還第一款第(二)項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債權,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按照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作為拖欠職工工資清償;高出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稅務機關就稅款滯納金提起債權確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請示》(青民他字〔2011〕1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依照企業破產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破產企業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于普通破產債權。對于破產案件受理后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理。

 

此復。

 

上海市律師協會破產清算業務研究委員會《律師代理破產債權的申報與審核業務操作指引(2016)》

 

第二十四條【社保、稅款債權】社保機構、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的社保金、稅款及因此產生的滯納金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的,管理人應按照以下方法進行處理:

(一)債務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前所欠繳的社保金、稅款應依法確認并列為優先債權,但其中包含的罰款應予剔除,不列為破產債權。


二)債務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案件前因欠繳社保金、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應依法確認并列為普通債權;對于破產案件受理后因欠繳社保金、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應予剔除,不列為破產債權,管理人應當對社保機構、稅務機關的申報進行登記。


社保機構、稅務機關申報債權,管理人可以憑社保機構、稅務機關自己做出的欠繳明細表、生效行政決定、上級機關做出的生效行政復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行政裁判文書等依法確認。

 

《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27.企業破產與職工權益保護。破產程序中要依法妥善處理勞動關系,推動完善職工欠薪保障機制,依法保護職工生存權。由第三方墊付的職工債權,原則上按照墊付的職工債權性質進行清償;由欠薪保障基金墊付的,應按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順序清償。債務人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債務人拖欠的職工工資性質清償。

 

28.破產債權的清償原則和順序。對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清償順序的債權,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債權優先于財產性債權、私法債權優先于公法債權、補償性債權優先于懲罰性債權的原則合理確定清償順序。因債務人侵權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可以參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但其中涉及的懲罰性賠償除外。破產財產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償破產受理前產生的民事懲罰性賠償金、行政罰款、刑事罰金等懲罰性債權。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企業破產欠薪保障金墊付和追償的會商紀要》

 

9.由欠薪保障金墊付的款項,應按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順序清償。


六、其他:民辦學校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


民辦學校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三)償還其他債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被終止的民辦學校如何組織清算問題的批復》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遵義縣中山中學被終止后人民法院如何受理“組織清算”的請示》[(2010)黔高研請字第1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條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被終止,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清算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組織民辦學校破產清算,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順序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五十九條 對民辦學校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繼續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結束語:本只想簡明扼要的介紹一下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讓大家能夠清晰明了的了解一下。卻發現規定雖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為主體,但散落在各個法律司法解釋之中,要想全面介紹,實屬不易。不當之處,歡迎大家拍磚、批評指正,以對破產債權清償順序理解進一步的完善。

 

附:破產債權清償順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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