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心
News center
2022-04-27
來源:保全部
案例索引
(2019)最高法民終506號,某銀行北京分行、中鐵十五局集團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本案一審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2018年8月17日北京高院作出(2016)京民初75號民事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2021年11月19日作出二審判決。
案件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銀行北京分行。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鐵十五局集團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某銀行北京分行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改判中鐵十五局城建公司償還借款本金347282810.89元等。主要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錯誤。中鐵十五局城建公司并未歸還3.5億余元的貸款,某銀行北京分行受到了巨額損失。二、某銀行北京分行對“征信報告內顯示中鐵十五局城建公司貸款已結清”及“貸款結算賬戶已注銷”的相關情況可以提供合理解釋,一審法院依據上述理由判斷借款關系存疑,認定事實錯誤。(一)2014年12月,某銀行與東方資管公司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將案涉債權本金和利息打包轉讓給東方資管公司,并在轉讓后將貸款狀態標示為“已結清”。將不良資產打包轉讓是銀行等金融機構處置不良資產的常用方式,某銀行北京分行將債權轉讓后在內部系統中將該筆貸款做“已結清”處理的操作合理合規,符合銀行正常操作流程要求,不能證明中鐵十五局城建公司已經實際償付了貸款。(二)2015年1月,中鐵十五局城建公司在明知貸款未還的情況下主動向某銀行北京分行提交了注銷賬戶申請,因某銀行北京分行審查賬戶注銷的部門與清收貸款部門相互獨立且隔離,故審查賬戶注銷部門在系統中查詢到貸款處于已結清狀態后,對中鐵十五局城建公司賬戶進行了銷戶處理,該行為并不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更不能視為某銀行北京分行認可中鐵十五局城建公司的貸款已償還。三、案涉貸款均由中鐵十五局城建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中鐵十五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十五局五公司)自行使用,均用于歸還其自身非本案借款,中鐵十五局城建公司不能免除還款責任。
中鐵十五局城建公司二審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客觀,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客觀。本案是某銀行北京分行借用中鐵十五局城建公司的平臺,以中鐵十五局城建公司名義借款,在借款到賬之后立即轉入某銀行北京分行內部賬戶用于處理自己的事情,借款行為不真實,中鐵十五局城建公司并沒有實際獲得該筆貸款。(一)某銀行北京分行內部資料顯示3.5億元貸款實際為其處理內蒙古虹云路橋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不良貸款使用。某銀行北京分行內部資料《中鐵十五局集團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資產轉讓方案報告》記載:“2、我行貸款成因:我行貸款系為2013年1月,化解內蒙古虹云路橋工程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虹云路’)3.16億不良貸款,由實際收購人陜西南華高速自籌資金3.5億元,并協調中鐵十五局第五工程和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收購融資平臺在我行貸款5.1億元,合計8.6億元從東方資管公司手中摘牌購得。收購完成后,我行虹云路3.16億元不良貸款獲得全部清償……”該內部資料真實性已由某銀行北京分行經辦人證實,經辦人聲明“該報告我只是經辦,是領導交辦的?!保ǘ?.5億元資金由某銀行北京分行實際控制,并最終回流到其自己開立的賬戶。本案證據顯示,某銀行北京分行工作人員通過提前收取中鐵十五局城建公司、中扶創興投資擔保(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扶公司)的空白支票、密碼器、空白支付申請書等書面材料和電子設備等形式,由銀行人員親自操作,先將3.5億元從某銀行北京分行賬戶轉入中鐵十五局城建公司賬戶,而后在2分42秒內迅速轉入中扶公司賬戶,又在很短時間內回流到某銀行北京分行自己開立賬號為0100××××0881的委托債權投資理財資金清算專戶。某銀行北京分行為了規避檢查,還偽造了虛假《鋼筋購銷合同》,把中扶公司作為鋼筋出賣方,把中鐵十五局城建公司作為購買方,不僅沒有實際交易發生,寫明的價格也嚴重偏離市場,且大小寫不一致,而且一次性支付給了根本不從事鋼材買賣活動的中扶公司,無發貨憑證、無收貨憑證、無交易發票。(三)某銀行北京分行曾書面承諾案涉3.5億元貸款不需要中鐵十五局城建公司償還。
裁判結果
最高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民生銀行北京分行是否具備原告資格(點擊鏈接查閱上期推送);二、中鐵十五局城建公司是否應向民生銀行北京分行償還案涉貸款。
二、關于中鐵十五局城建公司是否應向某銀行北京分行償還案涉貸款的問題。本案中,某銀行北京分行以借款合同糾紛起訴中鐵十五局城建公司,并提交了《借款合同》、放款憑證等證據用以支持其訴訟請求。對于其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的中鐵十五局城建公司的信用報告中,中鐵十五局城建公司的案涉貸款顯示為已還清,還款方式為正常收回的問題,某銀行北京分行解釋稱其于2014年12月將案涉債權轉讓給東方資管公司,債權轉讓后在內部系統中將該筆貸款做“已結清”處理的操作合理合規,符合銀行正常操作流程要求。某銀行北京分行還主張案涉3.5億元系用于歸還中鐵十五局五公司2013年1月8日《綜合授信合同》和2013年1月18日《委托債權投資協議》項下5億元債務的一部分,中鐵十五局城建公司代中鐵十五局五公司還款是其處置貸款的自主行為,與某銀行北京分行無關,無論中鐵十五局城建公司如何使用所貸款項,都不能免除其在本案借款關系下的還款責任。但是,本院綜合考量以下情況:
其一,在某銀行北京分行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的中鐵十五局城建公司的信用報告中,在已還清債務信息概要部分,不良負債余額為0.00萬元,不良/違約類貸款筆數為0,由資產管理公司處置的債務筆數為0,被剝離負債匯總的筆數為0。不良負債余額包括統計時點上未結清的五級分類為后三類或交易狀態為違約的墊款、貸款、類貸款、貿易融資、保理、票據貼現、由資產管理公司處置的債務等業務余額匯總。貸款按照風險程度劃分為五類: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后三類為不良貸款。案涉貸款的五級分類應為不良貸款,但某銀行北京分行在轉讓債權之后將實際逾期未還的不良貸款報送為正常貸款,未按《貸款風險分類指引》要求對相關貸款準確進行五級分類,貸款風險分類不謹慎。某銀行北京分行應當按照《企業征信系統數據采集接口規范》(信貸業務部分V2.1)的要求向征信系統報送企業貸款的“還款方式”等相關數據。對于企業貸款類業務,目前征信系統提供的“還款方式”有“正常收回、資產重組、資產剝離、以資抵債、擔保代償、核損核銷、政策性還款、債轉股、轉出”等。當銀行將企業逾期未還的不良貸款轉讓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后,應按照企業償還銀行貸款實際情況對應的“還款方式”進行報送,但本案中某銀行北京分行將企業未實際償還的貸款登記為“正常收回”不符合實際情況。因此,某銀行北京分行在債權轉讓后將該筆貸款做“已結清”處理的操作不符合銀行正常操作流程要求。
其二,某銀行北京分行稱案涉3.5億元系用于歸還中鐵十五局五公司2013年1月8日《綜合授信合同》和2013年1月18日《委托債權投資協議》項下5億元債務的一部分,某銀行北京分行該主張與2012年12月26日某銀行交通事業部北京分部向中鐵十五局五公司出具的確認函中5億元與中鐵十五局五公司無關的內容相矛盾。某銀行北京分行雖有異議,但其作為總行的分支機構,對于總行中為北京區域交通行業客戶提供金融服務的某銀行交通事業部北京分部向中鐵十五局五公司出具的確認函的內容,不能作出作出信服的合理解釋。
其三,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存款人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賬戶。當銀行將企業逾期未還的不良貸款轉讓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后,如企業不存在尚未清償銀行債務的情形時,方可以因遷址需要向址行申請撤銷該資金回籠賬戶。在案涉貸款尚未清償的情況下,中鐵十五局城建公司的銀行結算賬戶于2015年1月注銷,該賬戶亦為案涉《借款合同》約定的資金回籠賬號。某銀行北京分行的上述銷戶行為亦違反相亦規定,屬于非正常操作。
其四,根據《借款合同》第9.2條的約定,某銀行北京分行發放貸款的條件是中鐵十五局城建公司提交《支付申請書》及商務合同等相關文件,某銀行北京分行審查合格后受托支付??梢姡虅蘸贤前l放貸款時須重點審查的交易文件。而本案《鋼筋購銷合同》第五條關于貨款金額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中扶公司的經營范圍也不包括鋼筋營銷。貸款資金最終用途并非用于《借款合同》約定的資金用途,款項僅在中鐵十五局城建公司和中扶公司的賬戶中短暫停留,最終進入中鐵十五局五公司《委托債權投資協議》約定的賬號為0100××××0881的委托債權投資理財資金清算專戶(亦是歸還款項的賬戶)。上述問題某銀行北京分行通過簡單的形式審查即可發現,其不認真審查商務合同,明顯違背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慎經營原則。
綜上,某銀行北京分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對其本身的上述反常行為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釋。原審認定某銀行北京分行提交的證據顯然未能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應當視為未能完成證明責任,認為某銀行北京分行的待證事實真偽不明,其訴稱借款法律關系特別是欠款未還的事實不足以認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原判決雖然認定事實不夠全面,但適用法律和裁判結果正確,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聲明:本文轉載自保全部,文章內容如涉及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