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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2
來源:不良資產評道
影響抵押住宅回收價值和回收時間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影響回收價值和回收時間的因素,如附租賃權影響、他行首封、區域經濟景區度、區域司法環境等、房產涉及糾紛、抵質押住宅所有權人涉及刑事訴訟案件、“房地分離”抵押、房產尚未騰空等;二是側重影響回收價值的因素,如處置稅費、需扣除優先受償的情況等。
01 主要評估思路
在分析抵押住宅的回收問題時,我們首先判斷抵押有效性,然后依據不同的回收方案對抵押住宅進行估值和回收時間分析,并結合不同回收方案下影響住宅資產變現的主要因素,判斷其可能的回收金額和回收時間。
在借款人已經違約的情境下,對于債權人來說,抵押的住宅主要通過以下幾種途徑實現價值回收:
(1)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住宅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抵押物清償借款人的銀行貸款。
(2)協議不成的,通常情況下,作為債權人的銀行通過法律訴訟的方式申請強制執行抵押資產。
(3)少數情況下,抵押權人會同意債權人(銀行)通過非訴的方式處置抵押資產,或者在住宅類房產所有權人為企業(借款人)的情況下,借款人可能通過引入第三方進行資產收購的方式,借款人住宅類房產可能與其他資產一并作價轉讓給收購方,此時住宅類房產價值取決于收購協議安排。
實務中,多數抵押住宅通過司法訴訟的途徑實現價值回收,故本文著重分析在司法訴訟情境下,抵押住宅價值回收思路及考慮因素。
02 最抵押住宅有效性評價
有效的住宅抵押應至少符合以下幾方面特征:
一是抵押人應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二是抵押房產符合法律規定,且權屬清晰。
下列房產不得抵押:
1、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2、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3、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權屬清晰是指抵押人對抵押房產具有合法、完整、無糾紛的所有權和充分的處置權,比如違建房屋抵押無效,部分產權的房產如經濟適用住房、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宅等在處置時會受到一定限制,可能存在共有產權的一方處置房產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等情況。
對于建成的住宅房產抵押,遵循“房隨地走、地隨房走、房地一體”的原則,即房子和其所占用的土地只抵押其一,另外資產視同一并抵押,但如果存在抵押的土地權證面積大于建筑物占用土地面積,應同時辦理土地抵押登記和房產抵押登記。對于抵押的在建住宅,應為合法建設且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對于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處置時需土地和建筑物一并處置,但土地的抵押權人對新增建筑物的變現價值無優先受償權,如為劃撥用地抵押需經縣級以上政府土管部門批準。
三是抵押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且合法有效,抵押權依法設立,且處于法律訴訟時效內。偽造的抵押合同或虛假的抵押登記,不具有法律效力;住宅等不動產抵押只有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才設立;法院對于超過主債權訴訟時效的抵押權不予保護,如果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超過主債權訴訟時效行使抵押權,此時抵押權已喪失司法保護,導致抵押權難以實現;如果存在抵押合同內容與抵押登記內容不一致的情況,以抵押登記內容為準。
03 抵押住宅回收價值評估
如前所述,抵押住宅的回收價值不同于正常市場條件下的市場價值,回收價值是在企業或個人無法清償債務時,被申請破產清算或資產強制執行變現的情境下,以抵押資產在未來較短期限內實現的價值清償債務,多數地區法院強制執行的房產需買受人在很短的時間內全款支付,使其受眾有限,處置時需考慮價值折損;而市場價值是在買賣雙方自愿公平達成交易的價值。抵押住宅回收價值評估實際上是對其在強制變現情景下處置價值的評價,但有時回收價值分析又依托于正常市場情境下價值形成的判斷。
正常市場情境下,對于不同類型房地產估值而言,常用的評估方法主要有市場法、成本法、收益法等。其中住宅受益于交易市場較為活躍、可比交易案例較多,通常適用于市場法。市場法是選取近期在正常市場條件下,交易雙方自愿、公平達成交易的相似案例的單價(如周邊相似情況的二手房成交價)作為受評抵押房產的基準單價,在此基礎上考慮必要的價格修正,得出受評房產最可能的價值。特殊情況下,如景區內用于出租的別墅,周邊沒有可供參考的市場可比案例,可以考慮采用租金法估值。
遵循上述思路,對于抵押住宅回收價值的判斷,較為理想的情況是可以獲取近期相似案例的司法拍賣成交價格,作為受評抵押房產的基準單價,在此基礎上考慮必要的價格修正和變現過程中影響因素的調整,得出受評房產最可能的回收價值。次優方案為獲取近期正常市場情景下相似案例的成交價格或者司法拍賣流拍價格,一般來說,由于所處的市場環境、成交方式等的不同,正常市場價格會高于相似房產司法拍賣成交價格,而相似房產的司法拍賣流拍價可能存在價格虛高的問題而高于司法拍賣成交價格,因此無論是近期正常市場情景下的成交價格還是司法拍賣流拍價格,均需要考慮其與司法拍賣成交價格之間的差異。
選取相似案例即確定基準單價時,主要考慮:1)位置相近;2)用途相同;3)結構相同,根據選取的可比案例與受評抵押房產在面積、朝向、戶型、樓層、剩余使用年限、裝修情況、物業管理、周邊配套等方面的差異,對基準單價進行修正,得到受評抵押房產的修正單價,再考慮變現過程中影響因素的調整,進而得出受評抵押房產最可能的回收價值。
對于在建住宅,通常情況下可按照建成后可能的銷售單價乘建筑面積得到假設開發完畢銷售的價值,考慮基于目前建設進度估算后續可能發生的建設投入、相關稅費、預期利潤空間等因素影響及變現過程中影響因素的調整,得出在建住宅可能的回收價值。
此外,極少數情況下,抵押住宅可能已經完成拍賣流程但尚未進入分配程序,此時拍賣價值應作為抵押房產的變現價值,考慮扣除必要的稅費及其他可能發生的優先扣減的金額后作為抵押住宅的回收價值。
04 最抵押住宅回收時間評估
對于通過司法訴訟方式實現抵押住宅回收的情況,回收時間主要取決于法律訴訟進度,即通過評估時點所處的訴訟時點,倒推變現所需時間。通常情況下,法律訴訟程序包括訴前保全、起訴、立案、文書送達、調解、判決、執行等,全部程序耗時約在2~3年左右,具體情況需結合各地區司法環境判斷,但對于存在政府干預、區域司法效率低下、債務人故意拖延、跨省首封等情況的,對回收時間會有較大影響。
對于通過企業重組的方式實現抵押住宅回收的情況,回收時間主要取決于重組安排。
05 抵押住宅變現影響因素
影響回收價值和回收時間。實務中,有些因素既影響回收價值,又影響回收時間,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租賃影響
對于附租賃權的抵押資產而言,如果租賃在抵押前,處置抵押物不影響租賃合同的履行,即在租賃期內法院帶租拍賣,在租賃有效期內租賃合同對抵押物受讓人繼續有效,同時在處置抵押物時,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租賃在抵押后,抵押物處置后,租賃合同對抵押物買受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抵押物處置時,如果租賃狀態對抵押權實現產生影響,法院應在去除租賃權后執行拍賣流程,鑒于此,通常為規避抵押物處置過程中可能來自承租人的阻礙,作為債權人的銀行會要求承租人和出租人簽訂承租人在處置抵押物時放棄租賃或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書。
租賃的住宅多用于居住,少數為小型企業辦公使用,年租金規模有限,清償企業銀行貸款本息的效果甚微,且即使抵押物所有權人拖欠銀行貸款,租戶為維持和業主的關系,傾向于將租金直接交給抵押物所有權人,銀行難以控制租金,故通常情況下,附屬的租賃權會對抵押物回收價值產生影響。一方面,租賃在抵押前存在,如果買受人對抵押物后續用途為出租,但現有租賃合同約定的租期、租金等條件可能無法滿足買受人對后續租賃的預期,如果買受人對抵押物后續用途為自用,需待租賃合同履行到期才能騰空使用,整體上可能存在附租賃權的房產與買受人需求契合度不高的情況,導致潛在買受人數量減少,影響抵押物回收價值;另一方面,租賃于抵押后設立,即使承租人簽訂放棄租賃或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書,但實際執行中仍可能存在承租人不予配合的情況,抵押物騰空過程可能會遭遇阻力,如果抵押權人急于處置,可能會與承租人私下協商讓渡部分利益,影響抵押物回收價值。
尤其以下情況會加大抵押房產處置難度,價值方面可能需要處以較大的折扣才能變現:
(1)剩余租賃期長
(2)租金遠低于市場水平
(3)租金已一次性全部支付
(4)租賃合同解約成本高。
此外,對于存在債務人為對抗銀行行使抵押權而與第三方惡意串通虛構租賃關系的情況,如租金價格明顯不合理或偽造租金證據,雖然法院不予支持承租人阻止移交占有抵押資產的請求,但實際執行中受制于調查取證等因素影響,對回收時間會有較大程度的影響,特殊情況下可能影響回收價值。
區域司法環境影響
部分區域受制于經濟、政治、社會結構等方面的原因,區域司法運轉比較容易受到外部環境的影響,尤其是受制于來自地方政府的行政壓力,地方法院很難做到獨立審判,比如企業違約涉及到群體事件、涉及到地方納稅大戶的問題等,可能在地方政府干預下,作為債權人的銀行無法在法院立案,對回收價值和回收時間影響很大。
此外,如果區域法院存在因辦事效率不高導致案件大量積壓的情況,區域整體司法執行進度緩慢,對回收時間造成較大影響。
延伸閱讀
不良資產分類和劃分
隨著不良資產壞賬的逐年增加,不良資產的處置日漸遲緩,銀行感受到的壓力越來越大,對于不良資產的劃分慢慢被人們重新提上日程,那么今天就為大家講解不良資產如何劃分的問題。
1998年以前,我國的商業銀行將貸款分為正常、逾期、呆滯、呆賬四類,但由于這種方法屬于事后管理監督辦法,在貸款到期后才能進行評價,所以在1998年以后商業銀行按照國際標準開始調整,并于2004年正式實施貸款五級分類標準,目前大部分銀行采取五級分類進行劃分,當然也有少數銀行分為9級或者10級進行細化,以便更好的管理有效風險。
銀行貸款的分類
銀行貸款的五級分類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其中后面三類為不良資產。
正常類貸款表示借款人有能力履行合同,還款意愿良好,經營方面狀態良好,能有足夠的能力償還貸款;
關注類貸款表示借款人有能力償還貸款,但是存在經營管理或者違反管理規定等方面的因素影響,影響了貸款能力;
次級類貸款表示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無法依靠自身經營收入償還貸款,通常需要抵押擔保還款;
可疑類貸款表示借款人已經無法足額償還貸款,即使執行抵押擔保等措施也會造成較大損失,只是由于借款人重組、合并等等一些不可預測因素,導致無法估計損失為多少;
損失類貸款表示借款人已經完全沒有能力償還貸款,即使采取一切措施也無法挽回,這部分貸款注定損失,銀行就算可以回收也收效甚微這部分就被銀行采取注銷的方式來解決。
傳統不良資產
就是所謂的金融不良債權,是金融機構放出去的貸款還不上了、違約的、逾期的呆壞賬,這個是傳統不良資產的概念。現在也包括非金不良債權,就是非金融機構,例如像信托、財富管理公司,放出去的貸款收不回來的,都是屬于不良債權,這個是第一個投資領域,叫不良債權包。
單項債權
比如,信托公司、資管公司、銀行等給一個項目融資6億,然后債務人還不上了,你打折收購信托公司或銀行的單一債權,這也是一個投資領域。
困境房地產項目和房地產公司
這個比較廣泛,包括爛尾樓,也有還沒有爛尾但處于困境中的,例如沒錢停工的;還有一種更復雜,可能處于債權債務糾紛中、很多訴訟中、被查封中,甚至債務人已經送到監獄里去的都有,這些比較復雜的房地產項目,我們叫困境房地產項目。
困境企業
很多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處于財務困境中,可能需要破產,重整和重組,重新改善運營、債務或者分拆資產,對這類企業的并購重組也是很大的機會。
特殊機會融資
比如有些公司其實基本面非常好,但是突然間缺錢特別厲害,這種情況下給它做一筆救助貸款,或者過橋貸款,幫這個企業恢復流動性,它可能很快就解決這些困難了。
違約債券市場
包括上市公司發的債券逾期違約了,債券價格超跌帶來的投資、并購重組的機會。
因為特殊事件導致公司的股價錯殺及超跌
包括去年P2P金融公司LendingClub股價被做空了80%;德意志銀行因為美國罰單的事情股價下調很多;以及嘉能可,去年因為某些特殊事件觸發,導致公司可能基本面沒有變化,但是股價嚴重超跌,被嚴重低估,這都是屬于困境或者不良狀態,屬于泛特殊機會領域的投資機會。
不良資產清收的注意事項
不良資產清收的注意事項:金融不良資產主要是指商業銀行企業持有的次級、可疑及損失類貸款,已核銷的帳銷案存資產,抵債資產及其他不良資產。主要指金融企業將不良資產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將不良資產轉讓給其他社會投資者。那么不良資產清收的注意事項有哪些呢?
1.金融不良資產與一般債權轉讓的區別
金融不良資產轉讓的本質是債權轉讓,但與一般債權轉讓有所區別,金融不良資產轉讓除了遵守合同法相關規定以外,同時需要接受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等監管部門多方面的規制。應重點關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的補充通知》和《關于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等。
2.對債權受讓主體的范圍限制
《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三、下列人員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不良資產: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以及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銀行向其他投資者轉讓債權時,應排除上述人員。
3.關于國有企業債務人,地方政府等的優先購買權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四:為了防止在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債權過程中發生國有資產流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或者持有國有企業債務人國有資本的集團公司可以對不良債權行使優先購買權。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非國有金融機構法人轉讓不良債權的處置方案、交易條件以及處置程序、方式確定后,單筆(單戶)轉讓不良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通知國有企業債務人注冊登記地的優先購買權人。以整體“資產包”的形式轉讓不良債權的,如資產包中主要債務人注冊登記地屬同一轄區,應當通知該轄區的優先購買權人;如資產包中主要債務人注冊登記地屬不同轄區,應當通知主要債務人共同的上級行政區域的優先購買權人。
關于國有企業債務人的訴權,國有企業債務人包括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的企業法人,為避免當事人濫用訴權,在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債權的訴訟中,國有企業債務人以不良債權轉讓行為損害國有資產等為由,提出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抗辯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向同一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的訴訟。國有企業債務人不良資產轉讓中違反相關規定的依法確認不良資產轉讓無效。
4.金融不良資產可轉讓債權的范圍限制
在確定擬轉讓金融不良資產的范圍時,應嚴格遵守債權轉讓的范圍限制,例如財政部、銀監會《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第八條規定,對于個人貸款(以個人借款人為主體的房貸、車貸、助學貸款、信用卡欠款以及個人消費貸款等),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中有限制轉讓條款的資產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轉讓的資產,均不得進行批量轉讓。
另,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5〕74號,)第2條規定,下列資產不得對外公開轉讓: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經國務院批準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
5.受讓人實現債權的方式必須合法合規
金融不良資產轉讓后,若受讓方采用違法手段追債,將可能給商業銀行企業帶來聲譽風險,嚴重損害金融企業的聲譽。故在債權轉讓協議中約定債權受讓人必須采取依法合規的方式實現債權,否則應承擔相應法律及經濟責任,防范法律風險。
6.不良債權轉讓應履行的通知程序與普通債權的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對《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所構成的訴訟時效中斷,可以溯及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原債權銀行債權之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已承接的債權,可以在上述報紙上以發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訴訟時效中斷(主張權利)的證據。
金融不良資產基本按照以上流程進行不良資產的轉讓,實現金融企業不良資產處置和資產管理公司等資產受讓方利益的協同發展,提高銀行的資產質量及債轉股債券融資對積極降低企業杠桿率的作用,有序推進市場化銀行金融企業債轉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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