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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3
來源:專注不良資產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6145號,金安橋水電站有限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案件當事人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金安橋水電站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公司。
一審被告:黑龍江漢能薄膜太陽能有限公司。
一審被告:河源漢能光伏控股有限公司。
一審被告:金江水力發電集團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金安橋公司申請再審稱,
一、華融黑龍江省分公司受讓案涉債權的當日,各方即簽訂了《還款協議》及《抵押協議》《保證協議》和《質押協議》等擔保協議。金江公司將不良債權轉讓后未按通常的債權轉讓交易模式脫離原有債權債務關系,反而為案涉債權提供保證,與金江公司有關聯的金安橋公司作為債務加入方與黑龍江漢能公司共同承擔還款義務,不符合一般的債權轉讓、收購不良資產的交易模式。
故案涉《債權轉讓協議》《還款協議》并非真實的債權轉讓,本質上是華融黑龍江省分公司以收購不良債權的名義向金江公司發放貸款。因華融黑龍江省分公司的經營范圍并不含發放貸款,違反金融監管規定,故協議無效。
二、債務加入行為必須以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本案中雖然金江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為債務提供連帶保證,但是不能推定金江公司同時作為金安橋公司股東同意了債務加入行為,個別股東的同意也不能替代股東會決議。因債務加入沒有金安橋公司的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會決議,華融黑龍江省分公司非善意,債務加入無效。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再審審查的主要問題是案涉《債權轉讓協議》《還款協議》效力問題。
金安橋公司以案涉《債權轉讓協議》名為債權轉讓,實為借款,超出華融黑龍江省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且有悖于一般交易習慣為由主張該協議無效。
經原審查明,本案中,華融黑龍江省分公司已實際支付債權轉讓價款、取得金江公司對黑龍江漢能公司的債權,并通過訴訟方式向債務人黑龍江漢能公司、金安橋公司主張案涉債權權益。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六條關于債權轉讓的有關規定。金江公司為案涉債權提供的保證及金安橋公司同意作為共同債務人等行為均系華融黑龍江省分公司為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防控手段,不能以此否認金江公司、華融黑龍江省分公司、黑龍江漢能公司三方之間的債權轉讓法律關系。
關于金安橋公司主張華融黑龍江省分公司違反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一九九九〕十九號)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p>
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三十一條規定,違反規章一般情況下不影響合同效力,但該規章的內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本案中,金安橋公司援引的部門規范性文件并不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是否違反并不必然影響合同的效力。原審認定案涉《債權轉讓協議》為有效合同,并無不當。金安橋公司主張案涉《債權轉讓協議》無效的再審申請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金安橋公司以案涉《還款協議》未經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議,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為由主張該《還款協議》無效。
本案中,金安橋公司主張其與華融黑龍江省分公司、黑龍江漢能公司簽訂《還款協議》,同意作為共同債務人對案涉重組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行為應當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二十三條規定,參照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規則處理。
根據該紀要第十九條規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沒有公司機關決議,也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有效:……(4)擔保合同系由單獨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簽字同意。
本案原二審查明,金江公司持有金安橋公司80%的股權,是金安橋公司的控股股東,金江公司作為案涉轉讓債權的原債權人,對于金安橋公司提供擔保事宜顯屬同意,故符合上述規定的精神。據此,原審認定金安橋公司債務加入行為并未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進而認定案涉《還款協議》有效,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金安橋公司的再審申請理由無法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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