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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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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公布的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選編的適用各類法律和解釋審理案件的典型裁判范例,2022年已發布9期(第4期未發布案例),共26例,其中民事類15例,行政類7例,知識產權類4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2年第9期
1、武漢和平華裕物流有限公司與樂昌市粵漢鋼鐵貿易有限公司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摘要:出租人將土地出租給承租人,當該土地被強制執行時,案外人主張承租人向其轉租土地,且其在土地上興建建筑物并對之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合法權益時,可通過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主張權利。人民法院在審理次承租人以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時,既要依法維護次承租人的正當權利,也要防止其濫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妨害強制執行程序的正常進行。對于次承租人提起的執行異議能否排除強制執行,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一條(修改后第三百零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2、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與上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東分行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承包人出具虛假的工程款收款證明,就其未獲清償的工程款債權主張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車函倩訴連云港親親袋鼠教育咨詢有限公司、連云港蘇寧置業有限公司蘇寧廣場購物分公司等侵權責任糾紛案
裁判摘要:商場商鋪承租人因經營不善等原因例閉或歇業后,主動與消費者聯系退費等事宜,且不存在經營者下落不明導致消費者無法找到交易對象、亦不存在租賃主體不清導致消費者無法區分交易對象的情形,消貨者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為依據,主張商場作為商鋪出租人與商鋪承租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姜某某、孟某某與喬某甲申請變更監護人案
裁判摘要:在申請變更監護人、變更撫養關系等需要確認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財產監管責任的案件中,如監護人因年齡、身體健康等原因導致財產監管能力不足,或者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財產利益存在沖突等情況,造成監護人無法有效管理被監護人財產,可能造成其財產利益受損的,為體現“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法律原則,經監護人與第三方協商一致并聽取被監護人意見,經法院審查認定,可將被監護人財產委托第三方監管。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2年第8期
1、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訴樂融致新電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
裁判摘要:智能電視開啟時開機廣告自動播放,如果智能電視生產者同時也是開機廣告的經營者,其有義務明確提示消費者產品含有開機廣告內容,并告知能否一健關閉。智能電視生產者對其生產銷售的智能電視未提供即時一健關閉功能,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為維護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智能電視生產者提供開機廣告一健關閉功能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件索引:江蘇高院(2021)蘇民終21號民事判決
2、昆山城開錦亭置業有限公司訴昆山市國土資源局不動產行政登記及行政賠償糾紛案
裁判摘要:不動產登記系對物權的公示,涉及民事、行政雙重法律關系,既應遵循物權法定等民事法律規范,又應符合不動產登記相關行政法規。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無權通過約定變更物權的法定內容。登記機關如將缺乏法律依據的約定內容進行登記,有違物權法定原則,當事人請求撤銷相關登記內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件索引:蘇州市姑蘇區法院(2018)蘇0508行初214號行政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2年第7期
1.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與上海神州數碼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部分當事人對一審民事判決中的部分判項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在二審程序中可以就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開展調解工作,對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依法審查后,予以確認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一審判決即視為撤銷。對于上訴請求和調解書中并未涉及的其余一審判項,經審查與調解書不相沖突也未損害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在二審判決中予以確認。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終479號民事判決書
2.上海笛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訴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行政批復案
裁判摘要:事故調查過程中,事故調查組的主要職責在于查明事故情況、認定事故責任并提交事故調查報告。調查組成員參與事故調查屬于職務行為,為維護事故調查的客觀公正,調查組成員所在行政機關與事故調查結果之間存在利害關系的,該行政機關與其工作人員均應當回避。
案件索引: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滬行終280號行政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2年第6期
1.饒國禮與江西省監獄管理局物資供應站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違反行政規章一般不影響合同效力,但違反行政規章簽訂租賃合同,約定將經鑒定機構鑒定存在嚴重結構隱患,或將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應當盡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經營酒店,危及不特定公眾人身及財產安全的,屬于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租賃合同無效,按照合同雙方的過錯大小確定各自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2.黃明與陳琪玲、陳澤峰、福建省豐泉環保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摘要:抵銷權的行使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當債權人同時為多個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且無實際財產可供清償他人債務時,債務人以受讓申請執行人對債權人享有的執行債權,主張抵銷債權人債權的,人民法院應對主動債權的取得情況進行審查,防止主動債權變相獲得優先受償,進而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債務人受讓的執行債權仍應當在債權人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中以參與分配的方式實現,以遏制惡意抵銷和維護債權公平受償的私法秩序。
參見公報案例:債務人受讓申請執行人對債權人的執行債權,主張抵銷債權應否支持?
3.昆明哦客商貿有限公司、熊志民與李長友等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
裁判摘要:名為股權轉讓,但轉讓各方資金往來表現為借貸關系,存在以債務清償為股權返還條件、轉讓后受讓方未接手公司管理、表達了擔保意思等不享有股東權利特征的,應當認定為股權讓與擔保,股權讓與擔保權人僅為名義股東,不實際享有股東權利。股權讓與擔保人請求確認自己享有的股權的,應予支持。在清償完被擔保的債務前,股權讓與擔保人請求變更股權登記至其名下的,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在處理股權讓與擔保糾紛案件時,應注意審查相關合同的具體約定,準確認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注意參照質押擔保的法律要件準確認定股權讓與擔保,是否移交公司經營權并非必要要件;注意在涉及移交公司經營權的案件中,綜合考慮擔保權人的投資和經營貢獻、市場行情等因素,運用利益平衡原則妥善處理因經營損益、股權價值變動等引發的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2年第5期
1.濮陽市華龍區華隆天然氣有限公司因濮陽華潤燃氣有限公司訴河南省濮陽市城市管理局、河南省濮陽市人民政府確認行政協議無效再審案
裁判摘要:行政協議系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作為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屬于典型的行政協議,該協議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協議效力認定案件時,不但要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無效情形進行審查,還要遵從相關民事法律規范對于合同效力認定的規定。
2.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與臨清新銀河實業有限公司、中冶紙業銀河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債委會會議紀要是債委會集體意志的體現,是債委會各成員單位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各成員單位應當遵照執行。債委會成員如承諾與其他成員一致行動、除經債委會同意外不得單獨或聯合其他方處置債權(包括但不限于起訴、查封、變賣、拍賣、扣劃等)的,其在債務重組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前,未經債委會同意,單獨起訴主張實現其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參見公報案例:銀行參加債委會簽署重組協議后能否單獨起訴債務人實現債權?
3.江蘇中訊數碼電子有限公司與山東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
裁判摘要:行為人在明知系爭商標為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情況下,搶先注冊系爭商標并獲得的商標權不具有實質上的正當性。行為人據此向在先使用人許可的關聯方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該訴訟行為應認定為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由此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上海友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寶山區楊行鎮北宗村村民委員會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農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資產屬于村民集體所有,該企業被征收后的補償款亦屬于村民集體所有。未經村民會議授權,村民委員會擅自對外簽章承諾將該村集體企業的部分財產份額或企業被征收后的部分補償款份額轉讓給他人的,違反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該承諾或約定應屬無效。
5.鄭詩琦訴三星財產保險(中國)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被保險人將約定用途為“非營業個人”的被保險車輛出租給他人,并允許承租人通過網絡向不特定用戶轉租,系以獲取租金收益為目的的商業性使用,改變了保險標的的用途,且超出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預見或應當預見的保險合同的承保范圍,屬于保險法第五十二條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
6.王志國訴重慶市萬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及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復議案
裁判摘要:職工的家庭住所地與工作地相隔兩城,法定節假日或約定休息日期間,職工為上下班在合理時間內跨越城際往返于兩地的合理路線,應當認定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2年第3期
1.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與永康市聯悅工貿有限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摘要:一、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平臺內經營者向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請求責令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恢復鏈接和服務等,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并綜合考慮平臺內經營者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如果不恢復是否會對平臺內經營者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如果恢復對知識產權人可能造成的損害是否會超過維持有關措施對平臺內經營者造成的損害,如果恢復是否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還存在不宜恢復的其他情形等因素,作出裁決。人民法院責令恢復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即應對原來采取的措施予以取消。
二、平臺內經營者提出前款所稱行為保全申請的,應當依法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平臺經營者在終審判決作出之前,不得提取其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收款賬戶中一定數額款項作為擔保。該數額可以是平臺內經營者的侵權獲利,即被訴侵權產品的單價、利潤率、涉案專利對產品利潤的貢獻率以及電子商務平臺取消有關措施后的被訴侵權產品銷售數量之積。
2.湛江喜強工業氣體有限公司與遂溪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等編制并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糾紛案
裁判摘要:就城鎮總體規劃可訴性而言,總體規劃內容實施尚有不確定性,且需借助詳細規劃尤其是修建性詳細規劃才能實施,更需要通過“一書兩證”才能得以具體化。當事人認為總體規劃內容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通過對實施總體規劃的詳細規劃尤其是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異議程序以及對頒發或不頒發“一書兩證”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程序尋求救濟。對總體規劃的監督既可以通過《城鄉規劃法》第十六條等規定的民主審議程序進行,也可以通過專業判斷和公眾參與等程序進行,但不宜通過司法審查程序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2年第2期
1.OPPO 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等與夏普株式會社等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管轄權異議糾紛案
裁判摘要:一、在確定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條件糾紛的管轄時,可以考慮當事人就涉案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磋商時的意愿范圍,許可磋商所涉及的標準必要專利權利授予國及分布比例,涉案標準必要專利實施者的主要實施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營收來源地、許可磋商地,當事人可供扣押或可供執行財產所在地等。
二、在當事人具備達成全球許可的意愿且糾紛與中國具有更密切聯系時,即便當事人未達成管轄合意,中國法院仍有權依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對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條件作出裁決。
2.明發集團有限公司與寶龍集團發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雙方發生與合同有關的爭議,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當事人關于仲裁的約定無效。但發生糾紛后,一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提出異議并實際參加仲裁的,應視為雙方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達成了合意。其后雙方就同一合同有關爭議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3.余姚市甬興氣體分濾廠與余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燃氣經營許可糾紛案
裁判摘要: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且該決定已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并責令重作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仍以相同理由再次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應認定為濫用職權。
4.陳某某訴無錫市婦幼保健院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夫妻雙方與醫療機構訂立“體外受精﹣胚胎移植”醫療服務合同并已經完成取卵、胚胎培養等合同內容,在胚胎正式移植前丈夫死亡且生前并未向醫療機構表示拒絕履行合同,妻子要求醫療機構繼續履行胚胎移植義務,既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反映,亦具備可履行的內容,且并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序良俗,醫療機構應當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
喪偶婦女符合國家相關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情況下以其夫婦通過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而獲得的胚胎繼續生育子女,有別于原衛生部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中的單身婦女,不違反社會公益原則。醫院不得基于部門規章的行政管理規定對抗當事人基于法律所享有的正當生育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2年第1期
1.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等與康文森無線許可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及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案
裁判摘要:一、對于具有“禁訴令"性質的行為保全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予以審查,重點考察被申請人在域外法院起訴或者申請執行域外法院判決對中國訴訟的審理和執行是否會產生實質影響、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符合國際禮讓原則等因素。關于被申請人在域外法院起訴或者申請執行域外法院判決對中國訴訟的審理和執行是否會產生實質影響,可以考慮中外訴訟的當事人是否基本相同、審理對象是否存在重疊、被申請人的域外訴訟行為效果是否會對中國訴訟造成干擾等。關于國際禮讓原則,可以考慮案件受理時間先后、案件管轄適當與否、對域外法院審理和裁判的影響適度與否等。
二、禁止被申請人為一定行為的行為保全措施具有特殊性,如果被申請人拒不遵守行為保全裁定所確定的不作為義務,違法實施了改變原有狀態的行為,則其故意違法行為構成對行為保全裁定的持續性違反和對原有狀態的持續性改變,應視為其每日均實施了違法行為,可以視情處以每日罰款并按日累計。
2.梁某某訴徐州市云龍區民政局離婚登記行政確認案
裁判摘要:離婚登記是婚姻登記機關依當事人的申請,對當事人之間就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及對于子女撫養、財產分配等問題所達成的協議予以認可,并以頒發離婚證的形式確認當事人之間婚姻關系解除的行政行為。離婚登記一經完成,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即告解除,婚姻解除情況即產生對外效力,具有社會公信力。
不具有級別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為符合離婚實質要件的涉外婚姻當事人進行離婚登記,其后又以無管轄權為由、以自行糾正方式確認離婚登記行為無效的,對于該自行糾正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王欽杰與上海力澄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郭睿星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摘要: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以股東(大)會決議或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修改后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參見公報案例:公司債務產生后,股東延長出資期限的,應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到期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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