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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5
來源:不良資產頭條綜合
為落實《民法典》對不動產抵押權的規定,2021年4月6日,自然資源部發布《關于做好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要保障抵押不動產依法轉讓,但《民法典》施行前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動產,抵押期間轉讓的,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通知》明確了不動產抵押范圍、抵押擔保范圍、如何保障抵押不動產依法轉讓等,其中規定首次當事人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明確“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轉讓抵押不動產的約定” ,如有約定,應當由受讓人、抵押人(轉讓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轉移登記。業內人士分析,《通知》對不良資產處置是重大利好。
以下為《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
為落實《民法典》對不動產抵押權的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確定不動產抵押范圍。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動產,不得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二、明確記載抵押擔保范圍。當事人對一般抵押或者最高額抵押的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費用等抵押擔保范圍有明確約定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申請在不動產登記簿“擔保范圍”欄記載;沒有提出申請的,填寫“/”。
三、保障抵押不動產依法轉讓。當事人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權首次登記或抵押預告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申請在不動產登記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轉讓抵押不動產的約定” 欄記載轉讓抵押不動產的約定情況。有約定的填寫“是”,抵押期間依法轉讓的,應當由受讓人、抵押人(轉讓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轉移登記;沒有約定的填寫“否”,抵押期間依法轉讓的,應當由受讓人、抵押人(轉讓人)共同申請轉移登記。約定情況發生變化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民法典》施行前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動產,抵押期間轉讓的,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四、完善不動產登記簿。對《國土資源部關于啟用不動產登記簿證樣式(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5〕25號)規定的不動產登記簿樣式進行修改:
1.在“抵押權登記信息”頁、“預告登記信息”頁均增加“擔保范圍”、“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轉讓抵押不動產的約定”欄目。
2.將“抵押權登記信息”頁的“最高債權數額”修改為“最高債權額”并獨立為一個欄目,填寫最高額抵押擔保范圍所對應的最高債權數額。
五、更新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更改法律依據,將電子和紙質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六、調整不動產登記系統、數據庫以及申請書。各地要根據新的不動產登記簿,抓緊升級改造各級不動產登記系統,擴展完善數據庫結構和內容,將新增和修改的欄目納入登記系統和數據庫,并實時完整上傳匯交登記信息。要在不動產登記申請書中增加“擔保范圍”等欄目,完善申請書示范文本等,保障登記工作順暢開展。
為厲行節約、避免浪費,原已印制的存量證書證明可以繼續使用完為止。
自然資源部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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